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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记述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即写错字),能否认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 - 民间借贷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记述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即写错字),能否认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 生活中借条的书写往往会出现些许疏忽...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记述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即写错字),能否认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

生活中借条的书写往往会出现些许疏忽,当经人介绍或其他情形下借款人将出借人的姓名写错也时有发生,出借人面对纠纷时首先需确认诉讼的主体资格,只要借条由出借人持有,可以提供汇款凭证或证人证言等初步证据,即可以推定出借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民间借贷活动中,在未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借条的书写一定要规范,双方当事人在书写姓名、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利息及保证人等事项时一定要格外留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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