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遇到产品纠纷需要起诉时,可以将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列为被告,也可选择生产商或销售商其中之一作为被告。在起诉销售商时,由于消费者一般是在商超门店购买,具体门店可能是某公司的分公司,可将该公司和其分公司共同列为被告,也可只将分公司门店列为被告。因为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也进行了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执行中,如果分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则法院会直接裁定由总公司承担责任,直接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78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