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200余万元欠薪。
被执行人投资的种植基地因客观原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偿还所欠的劳务报酬。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措并举以“和”促执,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案件中,针对有资产且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可以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导入预重整程序,充分利用破产挽救功能高效清偿职工债权。
宋某,出生日期为1976年10月7日,于2019年10月26日到某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协议》,约定:某家政公司为宋某安排保洁业务上岗培训(初级),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宋某经培训合格后须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合作期限为2年
李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聘请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经纪人,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其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合同期内,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整套直播设备和直播室,负责安排李某的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
孙某于2019年6月11日进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工作,该站点由某物流公司承包经营。某物流公司与孙某订立了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配送工作期间,孙某按照某物流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范围内执行某外卖平台派发的配送任务,某物流公司根据孙某出勤及订单完成情况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负责该站点网约配送业务。2019年5月27日,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站点的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
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载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
刘某于2020年6月14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中型面包车1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另行报销。
某俱乐部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某俱乐部欠李某赛季绩效工资及奖金,并承诺于两个月之内支付。因某俱乐部逾期未支付,李某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俱乐部支付所欠工资及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