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19年6月11日进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工作,该站点由某物流公司承包经营。某物流公司与孙某订立了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配送工作期间,孙某按照某物流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范围内执行某外卖平台派发的配送任务,某物流公司根据孙某出勤及订单完成情况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023年7月29日至8月2日,在北京特大暴雨灾害中,王某所住房屋阳台顶棚漏水,导致墙体脱落、壁纸损坏。王某向某物业公司报修,某物业公司认为系楼上住户室外空调积水渗漏所致,故拒绝维修。王某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寻求法律帮助,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其经济损失3000元。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其诉求后,立即与速裁法官对接。
2017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居住于四楼以上的五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所有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电梯建成后,全体出资户成立了加装电梯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梯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IC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6万元方可领取IC卡。
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全体业主于2019年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于2020年4月正式开工。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该小区某号楼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
当事人签订具有合作性质的长期性合同,因政策变化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影响,但该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按照变化后的政策要求予以调整亦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不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该当事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近年来,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直播带货”成为商家吸引消费者的首选。同时,因直播带货引起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出现,比如签约推广销售额达...
本报讯 记者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一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并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2月18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召开全国消防救援队伍视频会,按照应急管理部工作要求,总结春节期间消防救援工作情况,...
央广网丽江2月17日消息 (记者 魏文青赵贝贝)一家五口云南旅游,因未按照导游要求买手镯被赶下车?2月16日,一游客发视频称,一家五口...
人社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规范培训机构办学,严禁以招生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源,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