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指使王某航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指使谢某洪等人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
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应综合考量侵权人是否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多方面因素。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构成商业诋毁,不因行为人采取了在互联网上“恶意差评”的新形式而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在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一些消费领域,经营者出于其营销手段的考虑,经常引导消费者选择预付储值的消费方式。而当服务场所无法保障原有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或当特定服务提供者离职时,消费者的预期目的即无法实现。消费者以此诉请退款的,即使预付卡服务协议中有“不退还”、“不折现”等条款,人民法院也应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诉请。
被执行人具备恢复经营的基础性条件,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有意向的经营主体注资收购,并协调其他债权人同意解除被执行公司重要设备的查封,在清偿工资债务的同时,推动被执行人顺利复工复产。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0937元。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被告人宋某兰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在四川省乐至县经营药店。1997年至2019年间,宋某兰擅自在其经营的药店内先后为10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
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工集团)系云南省国资委于2005年8月组建成立的省属大型集团企业,下辖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并系上市公司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的控股股东。2012至2015年煤化工集团经营性亏损合计超过100亿元,涉及经营性债权人1000余家,整个集团公司债务约650亿元,云维股份则面临终止上市的紧迫情形。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的五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纺织及外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自营和代理各种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
应用软件经营者获取网络平台的海量用户数据并上传至服务器进行数据处理,使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海量用户账号、密码置于不确定的风险中,易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秩序、危及数据安全及用户权益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