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文财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15万余元。执行法院通过相关查询、现场勘查,发现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债务。
2013年5月3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融信托)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梅园华盛)(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发放贷款4.1亿元,贷款期限30个月,并就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6月20日,梅园华盛与华融信托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梅园华盛根据贷款发放进度分期支付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
原告熊某通过某旅游APP向被告某旅行社预订了“机票+酒店”自由行产品。出行前两日,因同行人员中原告儿子患病无法出行,原告遂向被告申请退订。被告就该酒店产品联系其中间供应商,中间供应商反馈“需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共计违约金800元,去申请且不保证结果”。但被告未将酒店取消政策告知原告,亦未继续要求供应商取消订单,而是告知原告该订单不可取消,如未实际入住将全额收取房费。
2021年3月至9月期间,某服务公司作为中介方,带张某然实地查看了多套物业。同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看楼确认书》,确认某服务公司已带张某然实地查看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涉案房屋,该房屋挂牌价为265万元,张某然承诺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中介与涉案房屋业主或权利人达成任何买卖或租赁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支付上述售价3%的违约金。
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首次侵权后达成协议,约定侵权人若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需要赔偿权利人1000万元违约金。然而,此后,侵权人违反约定...
签了购房协议,付了房款,却因不符合购房资格而无法顺利交房。协议突然中止,买家支付了违约金,那么这笔钱能向中介要回吗?近日,上海...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担保纠纷,判决借款人诺威公司向出借人宏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担保人创达公司就诺威公司的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创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诺威公司进行追偿。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