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
  应急管理部昨日对外发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开展...
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件遗失证明……记者27日从民政部获悉,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20项证明被明确不...
【案情】 2012年3月,田某将车停在其经营的门市门口,由于停车不规范挡住了刘某车辆的通行,刘某在找田某商议车辆通行的过程中,双...
【案情】 原告黄亮持银行汇款单1张起诉被告赵光,要求其归还借款60万元。原告诉称,2012年8月6日,赵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亮借款6...
【案情】 杨某(女)和张某(男)自由恋爱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在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了一个女儿。之后,张某不辞而别,下落...
【案情】 2007年1月份,原告陈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4月份举行了订婚仪式,2007年4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
【案情】 2013年2月,童某到某超市购物,在乘坐超市内自动扶梯下楼时,不慎跌倒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果,童某以某超市未尽...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诺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