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知产速递 > 商标

无锡“京东广场”侵权“京东”商标案二审宣判 - 深圳商标律师 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纠纷案件

无锡“京东广场”侵权“京东”商标案二审宣判 2020年3月30日,针对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与被...

无锡“京东广场”侵权“京东”商标案二审宣判

2020年3月30日,针对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与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被告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广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无锡市中院予以立案,并于当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称,位于无锡市广南路的京东广场(现已改名为“新广南里”)经营场所内外含有大量带有“京东”字样的标识,委托相关主体向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梁溪市监局)投诉,梁溪市监局于2019年7月5日向被告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拆除相关标识。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方未经京东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商标用于商业经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京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方的京东广场公司擅自使用京东公司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企业字号,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但被告方辩称,己方对于“京东”的使用早于京东公司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且在无锡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依法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原标识。同时,其在官网中使用含有“京东”字样的表述和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及其他第三方平台的宣传资料及广告,是对自身著作权以及京东商业广场地名的合理使用,其使用方式均与京东公司的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方在经营、宣传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京东广场公司的字号变更及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相关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无锡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方停止在经营中使用“京东”标识,被告方之一的京东广场公司进行更名,不得出现“京东”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00万元。


目前,该案二审过程中,作为上诉人的被告方撤回了上诉。相关判决已经生效。



文章来源于中华商标协会

版权申明:我们尊重原创。部分文章和图片来于网络和网友推荐,如未署名,系检索无法确定原作者,版权归原作者。原作者可随时联系我们予以署名更正,或做删除。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