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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直播被诉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驳回 - 深圳商标律师 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纠纷案件

虎牙直播被诉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驳回 2020年10月,于2010年在第35类“广告策划”服务上注册有“虎牙”商标的杭州虎牙广告有限公...

虎牙直播被诉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驳回

    2020年10月,于2010年在第35类“广告策划”服务上注册有“虎牙”商标的杭州虎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虎牙”或“原告”)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国内知名直播平台虎牙直播的运营主体广州市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虎牙”或“被告”)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2021年1月,滨江法院经听证后审查认为,不存在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事实,裁定驳回该行为保全申请。


    该案审理阶段诸多细节曾被各大媒体披露,并引发业内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日,滨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广州虎牙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杭州虎牙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亮点颇多,体现了当前司法公平、开放、务实的价值取向,相信对未来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


法院裁判解读

    1、首先,从双方服务的内容来看,原告提供的服务系为企业客户设计公司标志、公司产品包装、公司名片等,而被告提供的服务则系以悬浮球、闪屏、banner 等形式为客户进行推销或者为主播提供商业管理,两者差异较大。其次,从双方的服务方式来看,原告的业务主要通过线下渠道开展,而被告的业务则需要借助互联网渠道在自营的直播平台中开展,两者亦并不相同。第三,从双方服务的对象来看,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服务的对象均为商事主体,相较于一般的个人费者而言,商事主体在选择服务提供者时会施以核实对方主体信息及资质等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原告所进行的广告策划服务属于价值较高且对于专业水准要求较为严格的服务,策划水平直接影响到后续广告发布及推广的效果,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会造成混淆。


    2、双方商标存在混淆争议的服务类别为“广告策划”,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在网络直播服务上存在较高的知名度,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的前提下,该知名度并不当然及于“广告策划”服务,因此在“广告策划”服务领域,原告与被告的商标知名度并不存在足以达到“反向混淆”程度的显著差距。另外,在认定是否构成反向混淆时,应秉承和正向混淆基本相同的裁量标准,适用基本相同的评判规则,除了考虑诉争标识使用的强度外,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对于尚未作实际使用,或者显著性弱、知名度低的商标,则应当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范围,给予其与知名程度相匹配的保护强度,原告的商标在“广告策划”服务类别上未形成足够影响力,知名度较低,故原告主张的“反向混淆”不能成立。


   3、随着新时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线下传统业务与线上业务在客户群体、业务内容、业务履行过程、呈现方式、业务成果和目标受众上的差别也日益明显,线上业务正在逐步摆脱线下业务的开展基础,成为新兴、独立、高效的业务形式,也稀释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故在判断线上服务与线下传统服务是否类似时,应更为谨慎。因此,应认为诉争服务这一通过网络直播进行的线上推销服务与“广告策划”并不类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结果。


文章来源于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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