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欣安泰公司)、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银宝通)与腾讯公司有关于“微信支付”商标侵权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维持了原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对“微信支付”文字的使用行为不侵犯第9744522号“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案最早可追溯至2011年。2011年,中欣安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下称中欣安泰公司)注册了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6类金融服务、电子转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2012年12月,中欣安泰公司将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授权给北京中欣银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宝通原企业名称)使用。然而,2016年7月,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决定撤销中欣安泰公司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项目上注册的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
除此之外,为消除后患,2016年12月,腾讯公司还以中欣安泰公司与银宝通为被告,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根据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腾讯公司对“微信支付”文字的使用行为是否侵犯第9744522号“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对“微信支付”文字的使用行为不侵犯第9744522号“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中欣安泰公司与银宝通不服一审判决,并将腾讯公司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腾讯使用“微信支付”是否侵害中欣安泰公司等注册商标“微信”被撤销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结合一审对“微信”软件知名度、第36类“微信”商标被撤三、“微信支付”服务依赖于“微信”软件的事实认定基础上判定,从腾讯公司对“微信支付”的使用方式上看,不具备刻意攀附中欣安泰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此外,相关公众对腾讯公司“微信支付”的理解在于其支付方式必须依托于微信软件,并未将其混淆为一种简单的金融产品,故亦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中欣安泰公司与银宝通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自此,持续四年的“微信支付”商标案终以腾讯公司的获胜告一段落,遍布全国的商家们也可以继续放心使用“微信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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