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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同行“如期而遇” 侵权者被判改名

原标题:两同行“如期而遇” 侵权者被判改名 两家同行的企业名称中均包含“如期而遇”四字,双方在市场上不期而遇后,一方主张对方突出使...
原标题:两同行“如期而遇” 侵权者被判改名

两家同行的企业名称中均包含“如期而遇”四字,双方在市场上不期而遇后,一方主张对方突出使用字号侵犯了其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认为系对自身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双方由此展开一场激烈的纷争。

近日,这场纠纷有了新的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公开的判决显示,北京如期而遇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在店内装潢、菜单等处突出使用“如期而遇”字样,被认定侵犯了深圳市如期而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对第24457714号“如期而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需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如期而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并赔偿深圳如期而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604万元。

异地同行不期而遇

2015年1月6日,深圳如期而遇公司登记注册成立。2017年3月12日,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分别与北京众和博雅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众和博雅公司)及后者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作协议,许可二者使用“如期而遇”品牌,并分别在北京与南京合作设立“如期而遇茶空间·酒窖”。上述合作达成后不久,深圳如期而遇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饭店、餐厅等第43类服务上。

在涉案商标注册公告发布后的第10天即2018年6月6日,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登记注册成立,经营面向上班族及住户群体的“如期而遇精品小厨”餐厅,其店面装潢、菜单、订餐卡等处均使用了“如期而遇”文字。

深圳如期而遇公司认为,其于2017年开始便在大众点评平台上使用涉案商标,经过该公司与北京众和博雅公司的努力经营,使“如期而遇茶空间·酒窖”成为众多艺人光顾的场所和综艺节目的拍摄场地,“如期而遇”品牌在北京地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在涉案商标获准注册仅10天后便登记注册“如期而遇”字号,并在店面装潢等处使用“如期而遇”字样,使相关公众混淆二者之间的关系,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2019年10月23日,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将北京如期而遇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604万元。

北京如期而遇公司辩称,涉案商标注册日期与该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仅相隔10天,其在字号中使用“如期而遇”字样并无恶意,没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涉案商标在字体上具有艺术设计风格,与该公司的字号并不相似,深圳如期而遇公司方面设立的“如期而遇茶空间·酒窖”与其“如期而遇精品小厨”餐厅在装修风格、消费者定位等方面亦存在较大差异,其并未侵犯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孰是孰非得以厘清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将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在先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如期而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在其经营的店面内,二者文字完全相同,且双方均将上述标识使用于餐饮服务中,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如期而遇”本身属于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在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及相关门店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主张因字体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深圳如期而遇公司方面设立的“如期而遇茶空间·酒窖”与其“如期而遇精品小厨”餐厅在装修风格、消费者定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作为同行业公司,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应当对在先使用特别是已经被注册为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他人企业字号进行合理避让,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存在突出使用其字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企业字号与深圳如期而遇公司的涉案商标完全相同,且两家公司均系从事餐饮服务,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即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亦会对深圳如期而遇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故其应停止使用“如期而遇”字号。

关于该案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鉴于深圳如期而遇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而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即根据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行为持续时间、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主观程度一般、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经营规模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如期而遇”字号并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如期而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赔偿深圳市如期而遇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604万元。

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对“如期而遇”的使用并非突出使用,深圳如期而遇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如期而遇”并未侵犯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即使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亦过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谓突出使用,不仅包括通过对字体粗细大小、字体字形等的调整来刻意突出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还包括虽然在视觉效果上未刻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使用方式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使相关公众在判断服务提供者时产生混淆、误认,此类使用也应当属于突出使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无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均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本报记者 王国浩)

(责编: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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