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知产速递 > 商标

擅用“天娱”商标,中视天娱一审被判侵权

原标题:擅用“天娱”商标,中视天娱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娱...
原标题:擅用“天娱”商标,中视天娱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娱公司)与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视天娱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视天娱公司侵犯了上海天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中视天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上海天娱公司诉称,其于2004年8月13日提交了第4219296号“天娛傳媒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于2008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影制作、节目制作、娱乐、演出”等服务上。上海天娱公司发现,中视天娱公司在其运营的中视天娱传媒网、搜狐号“中视天娱传媒”上突出使用“中视天娱传媒”及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有大量虚假宣传的内容,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中视天娱公司擅自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性中文部分“天娱”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工商登记和使用,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视天娱公司辩称,其依法享有第32690495号“中视天娱”商标,使用行为没有主观恶意,且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对公司业绩的正常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其企业名称经过合法登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中视天娱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其使用行为所涉领域包括演艺、娱乐、大型文体活动策划、娱乐节目制作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且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的字形、字母、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均构成近似,其突出使用的“中视天娱传媒”亦包含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文字部分“天娱传媒”,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上海天娱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其次,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中视天娱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后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天娱”注册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容易引起误认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次,中视天娱公司将上海天娱公司参与制作的张杰演唱会、超级女声、快乐男声作为其公司的业绩进行宣传,并将大量非签约艺人列为公司旗下艺人,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中视天娱公司已提起上诉。

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问题。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权利,应分别获得相应的保护。法院在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其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即是违法,在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仍可能产生市场混淆的情况,可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该案中,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在中视天娱公司成立之前,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天娱”文字亦为上海天娱公司的企业字号。其次,在中视天娱公司成立时,涉案商标及上海天娱公司已经在节目制作、文娱演出活动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再次,中视天娱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上海天娱公司涉案商标的情况,其仍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天娱”注册为企业字号,足以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企业在申请商标或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合理避让他人的商标或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以免构成混淆或误认。(小涓涓)

(责编:林露、吕骞)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