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0-12-29 | 【实施日期】 2021-01-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