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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2-29 【实施日期】 2021-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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