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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9〕1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9〕1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7-08 【实施日期】 2020-07-2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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