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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4-01 【实施日期】 2013-04-15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3〕9号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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