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09-24 | 【实施日期】 2021-09-24 |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胡某、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胡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346亩土地承包合同,并成立被告单位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成公司),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六合成公司及胡某陆续在该土地内建设“温馨家园”残疾人活动中心、餐厅等项目,并建设温室大棚100余个。2010年,马某承租六合成公司院内东侧206亩土地,且马某受六合成公司及胡某雇佣,负责该公司承租土地内温室大棚项目的日常管理。2012年以后,胡某、马某共同商议决定将部分温室大棚向个人出租,并允许承租温室大棚的租户在大棚内进行地面硬化等违法建设。经查,该公司承租土地内建设的“温馨家园”残疾人活动中心、餐厅等项目均未取得规划、用地等行政许可,系违法建设。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昌平分局认定,该公司承租土地内违法占地共造成22.19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16.51亩)的土壤工作层严重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其中温室大棚中硬化占用9.47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8.8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被告人胡某、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以稳定耕地保护面积、统筹安排耕地保护与生态建设、协同发挥区域农用地功能为重点,强调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大力推进农用地综合整治,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涉基本农田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裁判指引。本案中,六合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农用地的行为,有悖绿色发展理念,也有违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案审理法院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和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的美好期待,依法用判决履行了促进京津冀三地绿色发展的职责,有利于促进京津冀区域土地利用格局的不断优化,并为实现绿色发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2:承德市金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9日,承德市金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两台特定化低配观光小火车,2018年5月25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将预付款转至卖方账户,但卖方并未按时交货。2018年6月25日,买方工作人员张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卖方又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辆高配观光小火车。6月27日上午,高配观光小火车在运送途中,被买方相关人员强行卸下,并未支付货款。后买卖双方分别诉至法院。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卖方以买方工作人员张某某个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以及违约金。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买方经营景区坐落于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是我国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县,良好的自然环境使旅游产业逐渐成为片区摆脱贫困的重要支撑。七月到九月是该景区旅游旺季,占全年收入的80%以上,而乘坐小火车是进入景区游玩的唯一出行方式。若本案纠纷在2019年旅游旺季到来前仍未解决,不仅会给景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其市场信誉。卖方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投资了世界最大的旅游专用小火车制造基地,是行业领跑者。本案中,因低配小火车印有景区标识,无法二次销售,解除合同会给双方都造成损失。况且,卖方是因供应商停产致使迟延交货,并非恶意拖延,且买方购买的低配小火车已生产完毕,卖方随时可以交付使用。基于以上考虑,承办人反复与双方代理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卖方于调解当日向买方交付一辆低配版小火车,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其强行扣押的高配小火车与实际购买的低配小火车之间的差价。为尽快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卖方厂房进行现场调解,以便能当场履行调解协议。最终,两案同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被提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历史形成的“环首都贫困带”引发各方关注。对“环首都贫困带”既要“输血”,更要“造血”。本案系跨区域纠纷,是人民法院为京津冀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典型案例。承办法官并未局限于纠纷本身,而是着眼于司法服务保障“环首都贫困带”攻坚任务、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高度,注重挖掘当事人之间共同利益,最终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际,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决心,有利于以“旅游+”助推“环首都贫困带”脱贫,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案例3:何某某与徐某一、徐某二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徐某一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为舅甥关系,被执行人徐某一与徐某二为父女关系,系天津人。徐某一长期居住在河北省,未实际承担赡养家中老人义务。徐某一家中老人由何某某父亲照顾并养老送终,其家中老宅也一直由何某某占有居住和日常维护。徐某一家中老人去世后,老家村庄面临拆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订立协议:徐某一得宅子补偿款254800元,其余补偿全部归何某某。但随后,徐某一和徐某二却将拆迁所得房屋转卖,并实际占有全部卖房款。何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一、徐某二共同给付何某某拆迁补偿款355000元。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何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长期在石家庄市工作生活,给财产查控造成较大阻碍。为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干警前往石家庄市税务局、财政局、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10家单位多方调查取证,最终确认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为实现对财产的顺利查控,执行法官利用京津冀执行协作机制,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裕华区法院)申请协助执行。裕华区法院协助联系了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并派出执行法官与承办法院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处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经过耐心沟通,徐某一、徐某二一次性交付了案涉本息及执行款共计38万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津冀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携手共建区域诚信体系的典型案例。因被执行人身处异地,给执行带来阻碍,造成不利社会影响。执行法官一方面利用京津冀协同机制多方查找财产线索,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面在河北省有关法院的协助下联系多个部门,特别是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最终一次执行到位,充分发挥了京津冀司法协同优势,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津冀两地共建诚信社会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环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包装瓶的生产及加工,现拥有玻璃窑炉四座。2015年12月2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向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并予以罚款。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支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认真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积极加快治理污染设备的更新改造,并通过环保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认识到其非法排污的社会危害性,积极缴纳罚款,考虑以上因素及企业经营状况,一审法院酌定损失分期缴纳。该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加重大气污染的行为对广大民众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应当赔礼道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生态环保一体化纳入率先突破的领域之一,加强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是推动三地发展的重要支柱。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也是每一个社会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承担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责任,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及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主动整改并缴纳罚款,履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原、被告分别位于京冀两地,本案充分体现了不同社会主体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护佑碧水蓝天的法治担当。
案例5: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16年前后,国内钢铁、焦化行业持续低迷,公司负债率居高不下。2016年1月7日,佳华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2月16日,唐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佳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佳华公司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金额约51亿元,公司重整状态下资产评估价值为33亿元。经了解,如果对佳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将失去使用价值,还可能出现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值的情形,将严重减损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此,唐山中院就佳华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了实质审查,结果显示进行破产重整符合社会各方意愿,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共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可以转入重整程序,但进行上述程序转换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其后,管理人在佳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参会债权人征求将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的意见,95%以上的参会债权人同意程序转换。
【裁判结果】
唐山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破产重整,第二款再次赋予债务人发起破产重整程序的权利,其立法本意和目的是强调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转换,而并非由谁首先发起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债权人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应当拥有后续重整申请权。唐山中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自2017年5月22日起对佳华公司进行重整。后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佳华公司的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佳华公司是为了落实《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实现绿色奥运理念而在河北唐山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曾被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列为京津唐经济合作示范项目。佳华公司的重整成功使得企业主体得以继续保留,并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在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僵治困、助力企业发展、调结构去产能等方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的妥善处理凸显唐山中院在审理跨行政区划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时,能够坚持从大局出发,创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助力破产企业从清算困境扭转为涅槃重生,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