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06-27 | 【实施日期】 2021-06-27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十四起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例】
1.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例】
2.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刀靶水红色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鸡罩山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4.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熊雄烈士故居行政公益诉讼案
6.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色革命史迹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马兰红山军博园军事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9.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西宁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铁道兵英烈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二三”金门炮战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湘鄂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省军区旧址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六”殉难烈士纪念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1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14.山西省古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革命文物保护 违法建设 撤回起诉
【要旨】
针对未经审批在革命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房屋严重破坏革命文物历史风貌的情形,检察机关经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保安革命旧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城北炮楼山麓,1936年7月3日至1937年1月13日为中共中央所在地,现有毛泽东旧居、周恩来旧居、中央抗日红军大学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室等旧址群,共有窑洞30孔,占地4000平方米。该旧址于1992年4月被公布为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6月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5年,居民臧某某购买了志丹县保安镇位于炮楼山下、保安革命旧址上畔的房屋,建筑面积78.87平方米。2008年,臧某某违法在保安革命旧址上畔(旧址建控地带内)修建房屋,建筑面积386.96平方米。该房屋位于毛泽东旧居的左上方,直线距离仅7.65米,严重破坏了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影响了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志丹县院)在寻访保安革命旧址时发现本案线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通过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臧某某修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该建筑在保安革命旧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志丹县文化与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破坏历史风貌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志丹县院遂向县城管局、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臧某某位于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恢复革命文物原貌。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城管局、文旅局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城管局、住建局、文旅局、社区服务中心、征收办、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征收领导小组,由县城管局对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居民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列入全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决定对臧某某和排查出的其他两户居民的合法建筑依法进行征收,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2020年6月22日,行政机关均书面回复称此项工作预计当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志丹县院收到回复后持续跟进,并层报上级延安市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支持,三级院多次联合查看现场,并向相关行政机关调查了解案件进展。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经跟进调查查明,行政机关虽然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但一直未采取强制措施,书面回复中承诺的履职期限届满后,违章建筑仍未拆除,革命文物风貌持续受到破坏。为推动本案办理进程,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本案挂牌督办,并指导志丹县院依据当地法院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于4月29日将案件移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塔区院)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城管局依法限期拆除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章建筑。
该案起诉后,县城管局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组织拆除,并在拆除后的土地上种植油松1500棵,爬山虎12000株,提升保安革命旧址的环境风貌。6月4日,在法院主持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县城管局提交了答辩意见和整改情况的相关证据。庭后,宝塔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与县城管局共同到现场查看整改情况。宝塔区院经核实认为,县城管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于6月11日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保安革命旧址是中国革命的第二个红色首都,是珍贵的革命文物和中国革命伟大历程的重要见证。针对违法建设破坏革命文物风貌的情形,行政机关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依法全面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判决前依法全面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涉案公益得到有效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案例2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刀靶水红色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征文物保护 一体化办案 地方立法
【要旨】
针对红色遗址受到破坏的情形,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优势,召开圆桌会议强化诉前磋商,促成地方立法,联合部署专项行动,提升地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整体水平。
【基本案情】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刀靶水(以下简称刀靶水)是中央红军长征途中成功阻击敌人进犯、保卫遵义会议胜利召开的重要战斗遗址。但该遗址除立有两块标牌外,没有任何保护标识和设施。遗址内杂草丛生,作战堡垒墙体风化严重,严重破坏了战斗遗址整体风貌。刀靶水历史文化街区全长约1公里,除立有“遵义县重点文物保护点刀靶水历史文化街区”牌子外,其余10余处红色遗址均未有保护标识。加之多数红色遗存旧址因产权归私人所有,随意拆除、改扩建行为时有发生。遗址年久失修,自然损毁十分严重,许多建筑破败不堪,甚至面临垮塌的危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初,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院)结合长征文化公园建设要求,对遵义革命老区红色遗址进行摸底排查,发现刀靶水红色遗址损毁严重,于5月11日作为省院自办案件立案调查,成立了由省院检察长傅信平任主办检察官,贵州省院、遵义市检察院、播州区检察院共同参与的联合办案组,启动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机制。办案组通过实地走访、向相关单位调取文史资料、向行政主管部门调取履职情况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咨询文史专家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详细调查红军长征期间刀靶水红色遗存的范围、产权归属、居住使用、管理保护情况。经调查查明,当地党政部门虽然成立了刀靶水红色文物保护与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但未投入足够资金加以保护,保护力度及保护意识不够。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对刀靶水红色遗址依法设置保护标识,没有对受损的红色遗址进行修复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办案组多次组织遵义市、播州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圆桌会议,督促相关单位对刀靶水红色遗址保护依法全面履职。办案组与省文旅厅召开磋商会,研究制定刀靶水红色文物保护方案,经督促,刀靶水历史文化街区文物重新安装了保护标识,在三道拐战斗遗址安装了刀靶水阻击战说明牌,19处文物点抢救性修复修缮工作已全部完成。并促成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将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红色资源纳入《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结合本案办理的成功经验,贵州省院与贵州省文旅厅于2020年10月联合部署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文物保护专项行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的相关要求,更好地保护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区文物。
【典型意义】
针对革命文物受损问题,贵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长亲自领办,整合省、市、区三级院力量,通过一体化办案,加大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商,推动省、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红色资源文化保护力度,促成地方立法和专项整治,发挥了公益诉讼职能在保护红色资源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3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鸡罩山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散葬烈士墓保护 军地协作 烈士身份信息
【要旨】
针对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不到位、烈士身份信息资料缺失等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协作优势,共同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系统修缮散葬烈士墓,全面核查烈士身份信息,维护散葬无名烈士合法权益,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
【基本案情】
位于台山市川岛镇山咀鸡罩山的烈士墓是20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驻川岛某部队为执行国防建设等军事任务中牺牲的战士所设立。1986年部队撤离后,台山市川岛镇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曾申请将烈士资料及烈士墓移交地方管理,但因部队内部番号调整变更,且清理烈士信息资料涉及军地多个部门,移交管理事宜未有进展,涉案烈士墓地至今无人管理。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台山市院)在开展“英烈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线索。台山市院遂依托军地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联合广州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州军检院)成立办案组,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共同展开调查核实。经现场实地勘察,查明鸡罩山约有散葬墓碑50座,无名无碑烈士墓冢约20座,墓地已被杂草淹没、碑体破损、碑文模糊难认、墓冢遗骨坛部分损毁等。经查,地方政府仅存一份烈士墓资料,简单记载了36名烈士的姓名、部队编号等,尚有部分烈士信息不全、身份不明。军地联合办案组认为,该散葬烈士墓管理不到位、烈士身份信息缺失,有损英烈尊严与荣光。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军地检察机关明确了各自调查分工,由广州军检院查找烈士原属部队的后续管理单位,整理收集烈士身份信息,沟通移交地方管理事宜等;台山市院与职能部门研商烈士墓整改修缮事宜。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广州军检院和台山市院于2020年7月30日联合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分区、台山市人武部、台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及相关镇政府召开台山市散葬烈士墓公益诉讼案推进会,军分区向台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了相关烈士资料,共同商讨了研究整改方案。会后,与会单位成立鸡罩山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该处散葬烈士墓资料收集、环境整治、道路修建、墓地建设、设施配套等工作。
目前,烈士墓园原地修缮整改措施已经落实到位,已查明46名烈士的信息资料,其余无名烈士的信息仍在进一步核查中。相关部门已为烈士逐一制作新墓碑,并修建墓地道路、烈士纪念碑、事迹介绍牌及拜祭平台等配套设施,便于烈士家属及群众瞻仰凭吊。下一步,地方政府将深入挖掘英雄烈士的革命事迹,将鸡罩山散葬烈士墓园打造成为台山市爱国主义红色教育基地,让英雄烈士形象更加丰满,让红色基因永不褪色、代代相传。
【典型意义】
回望中国共产党百年峥嵘岁月,留下姓名的英雄被人民永久铭记,但无名英烈也不应被遗忘。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寻查无名烈士身份信息、完善烈士纪念设施,营造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氛围。军地检察机关优化办案协作模式,共同推动完善散葬烈士纪念设施的军地协作管理保护机制,为弘扬烈士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贡献军地检察力量和智慧。
案例4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文物消防安全 公开听证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革命文物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行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权责不明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厘清相关行政机关在保护革命文物中的职能职责,让革命文物得以有效保护,同时以点带面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出台专门立法,形成红色资源长效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位于四川省旺苍县木门镇的木门寺建于南梁,历经多次毁损与重建,现存建筑为清朝康熙年间所建木结构穿斗式建筑。1933年6月,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在木门寺召开重要军事会议,史称“木门军事会议”。木门军事会议会址于2009年4月28日更名为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2017年入选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2019年入选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该纪念馆依山而建,周围森林茂密,植被覆盖率高,地表树叶杂草堆积较厚,易引发火灾。纪念馆电线直接在木质建筑上布线,极易引发火灾,且烟感装置不能正常工作,不能感应烟雾;纪念馆虽有灭火器等简单消防设施,但没有防火预案、没有专职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由纪念馆没有安全管理资质的工作人员兼任。纪念馆一旦发生火灾,将对以木结构为主体的纪念馆以及馆内文物造成破坏性毁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下旬,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旺苍县院)前往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走访时发现上述问题,同年8月21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纪念馆有各种革命文物数百件,包括红军石刻标语、徐向前元帅亲笔题写的“木门会议会址”门匾等。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有关规定,木门军事纪念馆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纪念馆及馆内文物安全,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和旺苍县木门镇政府分别对辖区内文物保护有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因当地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时没有及时理顺职责,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晰,致使木门军事纪念馆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没有得以及时解决。
2020年9月3日,旺苍县院组织召开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保护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在听证会上出示木门军事纪念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证据,建议相关部门理顺职能职责,及时采取有效举措保护纪念馆及馆内文物安全。9月10日,旺苍县院向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和木门镇政府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建议两个单位依法全面履职,消除木门军事纪念馆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落实安全管理经费5万元,并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经费,对木门会议纪念馆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木门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出台《木门会议纪念馆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建立了木门会议纪念馆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员。在木门军事纪念馆消防安全问题得以彻底整治后,相关部门投入720万实施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扩建工程和布展改造工程,对红军标语石刻窟檐、崖墓保护设施等进行修缮,并通过艺术化、多媒体展示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相关史料内容,让红色资源活起来,让红色基因世代传承。办案过程中,旺苍县院将该案情况及时向旺苍县人大及县委县政府、广元市检察院等单位报告,推动旺苍县政府在全县开展红色文物保护专项调研。2020年12月,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同时,旺苍县院以点带面,走访旺苍红军城(全国现存面积最大、保存最好、遗址点最多的红军遗址群之一)三街二巷原中国工农红军46个党政军领导机关旧址,对红色资源消防安全情况开展调查,对调查发现的红四方面军工农剧团、第三十一军军部遗址存在的消防喷淋系统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安装集热罩40个,及时解决了旺苍红军城消防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理顺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推动木门军事纪念馆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得以解决,并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在全县开展红色文物专项监督活动,解决旺苍红军城红色文物消防安全隐患,保护了党和国家红色基因库,为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地方立法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5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熊雄烈士故居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故居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革命烈士故居缺乏管理维护产生的损毁风险及安全隐患,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的同时,积极协助解决行政机关履职难点问题,将革命文物保护与乡村建设相结合,推动烈士故居得到有效保护利用。
【基本案情】
熊雄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曾任黄埔军校政治部副主任,周恩来离开黄埔军校后实际代表党主持军校政治部的工作。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芳溪镇的熊雄烈士故居始建于1892年,系一幢具有清代建筑特点的砖木结构民房,占地面积510平方米。熊雄烈士故居于2016年被评为宜春市第四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8年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故居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破败和人为破坏情况,周边环境脏乱,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丰县院)在开展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熊雄烈士故居存在不同程度地自然破败和人为破坏情况。一是建筑物部分墙体被白蚁侵蚀、有些木墩被蛀空变形,故居内电线乱搭乱接、消防器材不齐全,安全隐患问题突出;二是附属建筑物“培兰书屋”曾遭受火灾,未得到有效修复,破败不堪,面临毁损风险;三是文物保护范围内存在养殖家禽、环境脏乱的情况。宜丰县院随后又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询问证人等方式,完善固定证据,认为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性、完整性、宣传性、研究性,影响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2019年11月19日,宜丰县院决定对熊雄烈士故居保护不到位问题立案调查。
根据《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宜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以下简称宜丰县文广新旅局)、宜丰县芳溪镇政府对熊雄烈士故居负有管理保护职责。2019年11月25日,宜丰县院分别向上述两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维护熊雄烈士故居卫生环境工作,加强对熊雄烈士故居保护管理措施。
检察建议发出后,宜丰县文广新旅局、芳溪镇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熊雄烈士故居保护工作小组,负责抓整改落实。宜丰县文广新旅局制定专门整改方案,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维修治理资金,对残留建筑进行局部维修,对烧毁部分恢复原貌。芳溪镇政府对故居周围环境进行了全面整治,拆除构筑物270平方米,清理周围杂物500平方米、清理垃圾2吨,并专门聘请保洁员负责故居的卫生环境清洁工作。
2020年4月15日,宜丰县院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熊雄烈士故居的维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资金不到位导致工作进展不理想。为解决行政机关面临的这一难题,宜丰县院积极协调和引导行政机关将熊雄烈士故居所在的下屋村作为秀美乡村建设点之一,结合新农村建设项目协助行政机关向县政府申请资金支持,提升故居所在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宜丰县政府先后拨付225万元用于全面改善熊雄烈士故居周边环境和设施维修,并向宜丰县文广新旅局拨付白蚁防治专项款。宜丰县院先后3次与宜丰县文广新旅局、芳溪镇政府进行沟通会商,并多次到熊雄烈士故居跟进项目建设情况。
目前,熊雄烈士故居内部修缮维护及周边环境改造一期工程完工,故居正前方新建成了2000平方米的熊雄广场,道路及景观工程进一步优化,故居内外环境得到提升。修复后的熊雄烈士故居被列为当地精品“红色走读”路线中的重要一站,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江西省直机关、宜春市直机关等多个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前来熊雄烈士故居开展“红色走读”活动,切实发挥了其传承革命烈士精神的重要作用。
【典型意义】
革命烈士故居是中国共产党非凡奋斗历程和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历史见证。检察机关针对革命烈士故居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及环境问题,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用司法力量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同时,持续跟进修复保护工作,积极协助行政机关解决履职中遇到的难题,因地制宜将革命文物保护与秀美乡村建设相融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红色资源保护质效,以实际行动传承红色基因。
案例6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 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公告施行
【要旨】
对于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行政机关未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填补了区域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制度空白。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有三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抗日战争暨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始建于1947年,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抵御外侮的民族精神象征,1986年被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为黑龙江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北山苏联红军烈士纪念碑始建于1954年,是中苏共同抗击日本法西斯侵略的顽强战斗精神与友谊的象征;蔡云翔烈士纪念碑复建于1985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革命精神、空军精神的重要象征。上述三处烈士纪念碑具有较高的文物保护价值,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文物保护部门缺少相应的文物保护制度、公示制度及保护措施,影响全社会共同知晓、理解、参与并监督文物保护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爱民区院)在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线索,并针对三处烈士纪念碑缺少保护管理措施致使公益受损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烈士纪念碑管护单位负责人以及政务查询、网络查询等方式,确认了公益受损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爱民区文旅局)作为本地区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2020年10月21日,爱民区院依法向爱民区文旅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对三处烈士纪念碑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收到检察建议后,爱民区文旅局立即采取行动,积极调取三处烈士纪念碑的相关资料,查阅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参考其他省市文物保护制度并听取烈士纪念碑管护单位意见。经系统调研分析后,爱民区文旅局形成《抗日战争暨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北山苏联红军烈士纪念碑、蔡云翔烈士纪念碑保护管理措施(草案)》。爱民区院通过调查问卷、现场座谈会、法治公益课等形式,广泛收集学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间公益组织对于烈士纪念碑管理保护工作相关意见建议,并向爱民区文旅局提出“烈士纪念碑保护管理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资源优势相结合”等意见,均被采纳。
2020年12月7日,爱民区文旅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经检察机关确认,该局已专门制定《抗日战争暨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北山苏联红军烈士纪念碑、蔡云翔烈士纪念碑保护管理措施》,并于2020年11月27日在爱民区委宣传部“文明爱民”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告施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三处烈士纪念碑作为重要区域性红色文化地标,具有较高文物保护价值及历史纪念意义。在文物评级上属于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属性上既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又属于烈士纪念设施。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文物保护部门对三处烈士纪念碑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推动建立完善对具有较高文物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促进区域文物保护治理,提升文物保护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红色文化资源流失,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7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色革命史迹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军地协作 诉前磋商 革命史迹系统保护
【要旨】
针对部分革命史迹保护不善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采用检察建议、磋商协调等多种形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加强保护,推动革命史迹全面系统保护。
【基本案情】
浙江省开化县是全国首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县、浙江省第一批革命老区县,有革命老区村139个,革命史迹116处。2021年3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化县院)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守护红色军事文化史迹”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对全县革命史迹进行摸排走访,发现部分革命旧址及散葬烈士墓缺乏日常维护管理,有些甚至年久失修濒于危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军事检察院)向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了新四军第三支队整编旧址保护不佳线索。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交办开化县院。2021年3月至4月上旬,开化县院组织干警寻访了有代表性的革命遗址、旧址及烈士故居、墓地等47处。发现8处革命旧址及4处散葬烈士墓问题较为严重,亟需修缮保护。如中共闽浙赣省委旧址楼板腐烂、墙体渗水且开裂;霞山钟楼革命遗址受白蚁侵害;红十军团军政会议旧址被堆放垃圾、杂物;红军游击队长张春娜的墓地荒芜、故居部分坍塌。另查明,新四军集结组编旧址是浙江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保护范围未将新四军第三支队司令部、政治部旧址纳入,新四军第三支队的司令部、政治部旧址现仅残留院墙和院门,缺乏有效维护,存在倒塌风险。
2021年4月,开化县院对有明确法律依据属同一行政机关负责的相关问题作1件案件立案,对上述8处革命旧址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共立案11件。调查期间,开化县院召开红色史迹保护磋商会,浙江省检察院、杭州军事检察院到会指导。开化县院邀请县党史办文献科、新四军历史研究会专家介绍相关革命史迹的故事、蕴含的革命精神及保护的重要意义,与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旅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行政部门达成了保护革命史迹共识。2021年5月10日,根据革命旧址的性质、损毁程度及保护主体等情形,分别采用检察建议和磋商纪要的形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辖区乡镇(街道)政府依法履职。
县文广旅体局牵头对本次案涉的3处革命文物制定修缮保护方案,并对全县13处列入文物保护的革命史迹设立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公示牌》,新四军第三支队司令部政治部旧址亦制定保护措施并积极准备文物扩点保护的申报材料;县住建局已对霞山钟楼革命遗址进行白蚁防治,并铺开全县范围内革命旧址白蚁检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管理不善烈士墓进行修缮并落实日常维护责任,并已规划建设烈士陵园项目;各乡镇政府也对辖区内的革命史迹加强保护,如马金镇政府已将修缮红军游击队长张春娜故居作为当地红色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准备建立张春娜陈列馆,并与其墓地、红军洞、练兵场等旧址组合打造成党史教育基地。截至5月底,涉案革命旧址或遗址环境已修复并建立日常管理机制。
开化县院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县域内大部分革命旧址为非文保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制度不全、维修管理不力,据此专门形成《关于全县革命旧址保护情况的报告》报开化县委县政府,并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保护革命旧址的文件。县政府采纳了县检察院的建议,拟于近期出台相关保护革命旧址的规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革命文物及革命史迹的不同受损状况、结合行政机关的不同履职情况,采用磋商、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发挥听证程序作用,督促实现革命文物和非文物革命史迹的全面保护。注重以点带面,结合办案提出综合治理建议,提升辖区革命文物保护整体保护水平。
案例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马兰红山军博园军事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红色文物保护 “两弹一星”精神 军地共筹保护资金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军事遗迹保护不到位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红色文物保护,并推动地方和军队共筹保护资金,充分发挥红色教育基地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作用。
【基本案情】
马兰红山军博园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境内,2011年被列为国家红色旅游项目第二批经典名录,园中的红山核武器试爆指挥中心旧址2013年被确定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兰红山军博园内,部分文物保护标志说明牌位置不醒目、字迹不清晰,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标识;将军楼、夫妻楼等建筑物门窗破损严重,内部堆放杂物;文物保护协管员在园内放养牲畜,牛羊粪便遍地,环境脏乱,严重影响其整体历史、科学、红色教育价值。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硕县院)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的“文物古迹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问题,对马兰红山军博园保护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后,决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于5月2日向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园内受损文物及时修缮保护,清理杂物、整治环境;重新设置文物保护标志说明;加强对文物保护协管员的监督管理;强化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增加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建立文物保护长效机制。
和硕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研究整改方案并迅速落实。一是组织专人负责对马兰红山军博园内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清理杂物,对文物破损处进行修缮维护;二是重新设置文物保护标志说明,增设“严惩蓄意破坏”“爱护环境”“禁止放牧”等保护标识;三是加强对文物保护协管人员的管理监督,严格考核机制,建立对尽责不到位协管人员与管护薪资挂钩的惩戒机制;四是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由所在乡镇政府腾退占用的园内历史遗留建筑;五是安排专人对县域内国家级、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普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向县政府申请资金,对县域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补救性保护措施。
2021年3月,和硕县院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时发现,马兰红山军博园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文物标志说明清晰醒目,遗留建筑物得到有效修缮,所在乡镇已腾退因工作占用的园内建筑,各项保护措施相继落实到位。该案引起和硕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积极与马兰部队进行对接,地方、军队共筹保护资金,由马兰部队针对马兰红山军博园进行实景式景观园建设,共申请资金1.4亿元,目前已到位1亿元,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典型意义】
马兰基地是“两弹一星”的摇篮,是我国重要的军事纪念基地之一,从这里走出了“两弹元勋”程开甲、邓稼先等10位院士和29位将军,留下了诸多国防将领、科学家工作和生活的足迹。马兰红山军博园作为马兰基地的组成部分,见证了“两弹一星”成功研发的宏伟事业,是党史、新中国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并促成军地共筹资金,以实景再现的形式重现“甘做隐形埋名人,勇干惊天动地事”的峥嵘岁月,大力弘扬“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勇于登攀”的“两弹一星”精神。
案例9
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西宁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铁道兵英烈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道兵英烈 公开听证 跨区域协作
【要旨】
铁道兵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军铁检察机关分别发挥专门检察院优势,加强跨区划协作,督促行政机关对铁道兵英烈纪念设施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让铁道兵英烈被人民永远铭记和怀念,让铁道兵精神世代传承。
【基本案情】
青海省天峻县、刚察县烈士陵园内共埋葬有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为修建青藏铁路一期牺牲的原铁道兵烈士67位。由于两地均处藏区,受经济发展水平和高原设施维护难度所限,天骏县烈士陵园存在烈士墓保护范围不清晰、周围散落建筑和生活垃圾、墓碑刻录烈士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刚察县烈士陵园水泥地面风化严重、焚烧池无警示标志,有人员坠落风险,两处烈士陵园均无专门管护人员,杂草丛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1月,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宁铁检院)在履行职责中了解到,青藏铁路一期沿线和烈士陵园可能存在牺牲的铁道兵烈士墓未标记生平、亲属无法辨识等问题。因西宁铁检院传统涉铁业务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兰州铁检分院)同步指导,遂将该线索上报兰州铁检分院。收到该院请示后,兰州铁检分院与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检察院迅速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军铁检察协作、切实维护铁路运输领域军人权益专项行动”,将铁道兵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纳入监督重点,并共同指定西宁铁检院与西宁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宁军检院)对接办理,两院分别于2020年12月3日、2021年3月22日立案。为准确核实英烈信息,西宁铁检院、西宁军检院多次前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中国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兵十师)查阅资料、走访调查,向中铁二十局咸阳项目部健在的铁道兵老兵询问当时烈士牺牲和埋葬情况,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排摸,确定了青海省内修建青藏铁路一期的铁道兵烈士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4日、2021年3月26日,西宁铁检院、西宁军检院分别向天峻县、刚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两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烈士设施保护管理职责,重新调整烈士陵园布局规划;加强烈士陵园环境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烈士信息,让每一位烈士都得到应有尊重和褒扬。
2021年3月29日、3月30日,兰州军铁两级检察机关分别在刚察县、天骏县联合召开检察听证会。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役军人代表、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和当地藏族群众参加听证,各方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结合本地经济环境和民族风俗对整改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兰州军铁两级检察院还在清明节前夕,与当地藏族群众共同开展铁道兵烈士祭奠活动,凝聚社会共识,捍卫英烈荣光。
天峻县、刚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整改方案及时清理了革命烈士纪念碑及烈士墓周边杂草和垃圾,重新对墓碑进行了清洁和描红标识,在烈士墓周边种植了松柏绿植,在影响群众祭扫安全的焚烧池周边加设了醒目警戒线,报送的天峻县烈士和群众墓分别管理规划、刚察县烈士陵园修缮方案得到当地政府批准,相关修缮资金已到位,烈士陵园改造和部分无名烈士生平资料完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典型意义】
铁道兵在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和建国初期我国铁路大动脉建设中曾发挥重要作用。本案中的青藏铁路一期当年施工环境极其恶劣,铁道兵用血肉之躯博得青藏铁路的全线贯通,甚至献出了宝贵生命,值得人民永远铭记和怀念。军铁检察机关依托跨行政区划一体化办案机制,将铁道兵英烈设施保护作为联合办案的发力点,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推动全社会铭记新中国百年英烈史的责任担当。
案例1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二三”金门炮战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文物保护 两岸文化交流 乡村振兴
【要旨】
国家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是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保护好党和国家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红色印记。
【基本案情】
“八·二三”金门炮战遗迹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围头村,系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毓秀楼、安业民烈士纪念碑、一号防炮洞等7个文物点及围头民兵哨所1处附属文物。毓秀楼作为“八·二三”金门炮战遗迹的主要组成部分,建造于1931年,为典型的中西合璧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因年代久远存在多处梁板混凝土碳化、钢筋锈蚀等安全隐患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接群众反映,毓秀楼存在倒塌灭失的现实风险,决定立案并开展调查,派员多次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听取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市文化和旅游局、金井镇政府召开诉前磋商会议。经磋商查实,毓秀楼的抢险加固方案虽已通过审批,但因聘请的施工团队不具备文物修缮资质,其作出的修缮预算和方案不符合古建筑修缮标准,抢险加固工作迟迟未启动。2020年6月24日,晋江市院依法向市文化和旅游局、金井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及时保护受损文物。
收到检察建议后,金井镇政府聘请专业施工团队,完善修缮方案,并将原有140万元的预算追加至227万元。市文化和旅游局开辟“绿色通道”,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规范毓秀楼抢险加固工作。2020年12月,毓秀楼抢险加固工程竣工,顺利通过文物部门的技术验收,安全隐患已消除。整改后,“八·二三”金门炮战遗迹入选福建省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被纳入福建省党史学习教育参观学习点。
晋江市院结合本案办理情况,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做好革命文物遗产深度保护与开发利用“两篇文章”,依托丰富的红色资源,深挖革命遗迹的历史内涵,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助力乡村振兴。金井镇政府在围头村开展“闽台乡村旅游文化节”“海峡两岸七夕返亲节”等活动,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参观交流,围头村也荣获“海峡第一村”和福建省“对台交流示范点”的美誉。2021年5月,“福建发展·晋江经验”精品线路入选全国“建党百年红色旅游百条精品线路”。晋江市院以此为契机,与市文化和旅游局、华侨大学旅游学院共同签署《关于促进晋江市全域旅游发展的协作方案》,为晋江全域旅游跨越式发展和“晋江经验”精品线路提供司法保障。
【典型意义】
毓秀楼等遗迹是“八·二三”金门炮战的重要历史见证,也是推动建设两岸和平发展的重要平台载体。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协同共治效能。在办案中注重发挥革命文物价值,助推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将红色资源保护与乡村振兴发展相互融合。
案例11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湘鄂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省军区旧址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文物保护 军地协作 公开听证
【要旨】
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修缮和监管。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对革命文物修复情况进行评估,明确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标准。以个案为抓手,推动政府增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本地革命文物整体保护水平。
【基本案情】
中共湘鄂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省军区旧址(以下简称旧址)位于平江县长寿镇,始建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有厢房28间,总占地面积2150平方米。1934年1月,中共湘鄂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省军区机关从江西万载小源撤出后,突破敌军重重包围,于当年7月驻扎黄金洞,自此至1937年8月,旧址成为湘鄂赣三省武装革命斗争的指挥中心,彭德怀、滕代远、黄公略、陈昌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先后在此领导革命运动。受自然、人为等多重因素影响,旧址院内杂草丛生,部分房屋被他人占用居住,部分房屋出现倒塌、屋面开裂、屋檐断裂等现象,文物纪念设施受损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江县院)在湖南省潇湘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期间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旧址无人管理、房屋倒塌、设施损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经初步调查后于2020年8月25日决定立案,并与长沙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沙军检院)成立联合办案组。通过走访群众、现场勘查、调取三定方案和管理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查明,旧址于1991年获批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于2019年2月获批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于2019年10月获批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至今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撤区并乡政策划入到长寿镇后,旧址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维护状态,部分房屋被养蜂人占用作为临时居住地,部分房屋被村民上锁存放生产生活物资,部分房屋因年久失修面临毁损风险。
2020年9月25日,平江县院与长沙军检院向平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广体局)、平江县长寿镇政府公开送达全省首例红色资源保护联合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文旅广体局依法制止违法占用行为、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旧址的保护和管理;建议长寿县镇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加强对旧址的管理和保养维护。
军地联合督促履职,平江县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文旅广体局和长寿镇政府积极履职,完善了旧址基础保护工作,树立了保护标志和界碑,腾退了占住人员;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了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委托平江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对旧址房屋的损坏状况、危险程度等级进行了评估,并争取到县政府拔付的专项经费用于抢险加固;按国保单位修缮程序,制定了修缮项目计划书。
鉴于旧址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全面修缮的方案、经费需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难以在短时间内整改到位,军地两院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尽责。2020年12月9日,军地两院在平江县院举行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红军后代、村民代表等5人担任听证员,邀请3名文物专家发表意见,最终认定县文旅广体局、长寿镇政府已在积极履职,整改措施切实有效,但因安全隐患尚未消除,待急救维修完成且修缮项目计划书层报至国家文物局后再决定是否终结案件。
军地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注重推进长效机制建立,共同向县委作专题汇报,推动县委政府在长寿镇增设人员编制、建立文物管理机构,解决文物保护工作的人财物难题;推动县文旅广体局对全县革命文物进行地毯式排查,建立文物安全台账,发现并整改12项问题。长沙军检院以点带面,对全省红色资源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摸排,提供案件线索437件。
【典型意义】
平江县先后走出了64位共和国将军、92位革命抗日将领,全县共有革命文物484个,是红色资源大县,承载着中国历史的重要红色记忆。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护红色资源不受侵害。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标准。以个案为抓手,推动县政府加强文物保护上的人财物保障,推动建立革命文物长效保护机制,将“将军县”的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抓牢抓实。
案例12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六”殉难烈士纪念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 革命文物保护 人大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积极争取人大监督支持,并现场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共同推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利用。
【基本案情】
“河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纪念馆”(以下简称二师纪念馆)是河北省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河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河北省关心下一代爱党爱国教育基地,由于维护管理不到位,馆内的“七六”殉难烈士纪念碑(以下简称“七六”烈士碑)存在碑文污损、镌刻的英烈事迹模糊不清、浮雕五角星掉色缺损、碑面裂纹、人为刻划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莲池区院)在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保定市院)申请指定管辖,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经调查核实,二师纪念馆既是英烈纪念场所也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七六”烈士碑具有文物和英烈纪念设施双重属性,其管理和维护依法应由保定市教育局、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共同负责。
莲池区院多次与市文广旅局磋商二师纪念馆修复事项,初步拟定了修缮方案,但修复实施工作存在资金保障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2019年9月24日,保定市院向市人大申请对“七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予以监督,市人大组织保定市院、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莲池区院召开二师纪念馆英烈纪念设施修复工作现场调度会,听取检察机关的建议及市文广旅局的修复意见。在市人大的监督下,检察机关向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现场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两个行政机关对“七六”烈士纪念设施受损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对纪念设施及红色文物保护区域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2019年12月19日,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回复检察机关:市文广旅局通过了修缮方案,57万元修复专项资金已陆续到位。市教育局从北京聘请了具备专业文物修缮资质的施工单位准备进行修复。2020年6月10日,“七六”烈士纪念设施修缮工作竣工,纪念设施整体面貌焕然一新,周边整体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达到了整洁、优美、庄严、肃穆的要求。同年10月20日,二师纪念馆正式开馆,以崭新面貌向公众重新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典型意义】
“红二师”是保定重要的革命策源地、革命堡垒和革命干部的摇篮。“七六”护校斗争是二师光荣革命传统中最重要的历史事件,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真实写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善于争取人大监督和支持,推动将重点案件纳入人大监督,并主动与行政机关开展磋商沟通,凝聚共识,良性互动,持续跟进,推动问题有效整改落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案例13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历史风貌保留
【要旨】
针对监管缺位、保护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革命文物受损、周围环境恶化等怠于保护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协同治理,妥善保护好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不仅要注重保护革命文物本身,还要注重对周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遗存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展现红色资源的整体历史风貌和人文风情。
【基本案情】
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174号,于1995年4月被确定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是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近现代历史遗迹及革命纪念建筑物,更是2021年4月22日《江苏省革命文物名录(第一批)》中公布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毗邻横贯主城区的里运河,周边原本分布着“泗阳公馆”“义顺巷民居”等多处市级不可移动文物。2015年前,旧址所在的漕运西路沿线地块实施了数次征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对上述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有效保护,造成文物部分毁损,虽经维修,但“泗阳公馆”因长期无人管护,墙体外立面剥离脱落、窗户玻璃破损,外观特点基本丧失,严重破坏该旧址的整体历史风貌和人文风情。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江浦区院)在开展公益损害巡查中发现该线索,并于同年9月22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以及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文物保护等部门调取书证,查明: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东侧的漕运西路地块以“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特色历史文化街区”为建设项目,于2015年启动征收,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推进,分三期开展工作并规划整体开发,且已委托具备文物保护设计资质的机构制定了项目建设和文物保护方案, 但目前仅一期征收完毕且尚未纳入土地储备。然而,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现存的“泗阳公馆”等不可移动文物属私人所有,由于地块实施征收多年,该文物长期无人居住管护,年久失修,以致发生历史风貌基本丧失的损害,而恶劣的周边环境以及不可预知的因素,也进一步加大了文物状况持续恶化的危险。
此外,清江浦区院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东侧的征收地块围挡内,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开办了一处较大规模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场地内常露天堆积回收的废弃金属、木材以及塑料制品等固体废物,并有大型机械作业,却没有采取任何防渗透、防扬散等环保措施,也没有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污染大气、水土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9月24日,清江浦区院依法分别向清江浦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清江浦区文广旅游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监督和保护职责,尽快对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下进行维护保养;向清江浦区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作出环保监管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清江浦区文广旅游局立即对“泗阳公馆”保护现状展开监督检查,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检查情况,督促做好对该文物的保护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多次与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进行沟通,投入资金采取修补保养、环境清理等保护性措施,并努力推进项目进程,拟在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建设中按照方案进行一次性整体修缮。清江浦区生态环境局协同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市监等部门对违法设置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依法迅速予以取缔,责令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立即拆除地面构筑物、搬离清场,随后对裸土进行了平整覆盖。
清江浦区院持续跟进监督,了解征收推进情况,与属地街道办事处和文物保护部门就文物的日常维护和后期修缮等问题进行当面沟通,并不定期地安排人员到征收地块查看文物的状况。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的发展,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厘清文物保护、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履行红色文物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界限,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各司其职,推动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融合发展。检察机关在督促保护革命文物的同时,关注对文物周边各类历史文化遗迹的一体化保护,确保充分呈现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为教育全社会赓续精神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传统贡献检察力量,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14
山西省古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文物保护 太行精神 乡村振兴
【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