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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20〕34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20〕34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2-29 【实施日期】 2021-01-01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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