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2020〕343号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0-12-29 | 【实施日期】 2021-01-01 |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