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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6]第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6]第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4-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法释[2006]2号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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