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释[2006]第2号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6-03-21 | 【实施日期】 2006-04-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法释[2006]2号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