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口李锡平 通讯员 刘颖清)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中,发现被告魏某有伪造证据、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依法对魏某罚款2000元,并当庭对其训诫。魏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绝不再犯,并当庭缴交了罚款。
案件情况
魏某是一家个体户,想做生意进一批玻璃制品。2020年3-6月期间,他联系了中山某玻璃工艺厂(下称玻璃厂)。玻璃厂表示,进货须签署合同,进货方须具有公司资质。魏某于是冒充在其隔壁经营的某厨卫公司(下称厨卫公司),私刻该公司的公章,并以该公司名义与玻璃厂签订合同、下单交易。在收取了该玻璃厂价值26.9万元的货物后,魏某仅支付了3.58万元货款。不久,魏某交付给玻璃厂的5张支票被银行退票,余款23.3万余元一直拖欠未付。玻璃厂追讨无果,将厨卫公司及其投资人、魏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中,厨卫公司及其投资人均未到庭应诉,魏某到庭参加诉讼。因其隐瞒事实,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是厨卫公司,判决厨卫公司、杜某、魏某支付23.3万元的货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厨卫公司这才联系法院,在查阅案件卷宗后,发现合同中公章系伪造,遂向中山中院申请再审。
处罚结果
中山中院在再审过程中,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魏某看到无法再隐瞒下去,当庭承认私刻公章的事实,并确认其才是与玻璃厂交易的实际主体,玻璃厂也确认交易主体是魏某。
听证中,魏某就私刻公章一事向厨卫公司和玻璃厂道歉,获得双方的谅解,称只要魏某主动还款,不追究其责任。魏某主动向玻璃厂支付了货款4万余元,并承诺会尽快偿还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魏某伪造证据,并在原一审中做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依法应受到民事制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