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
证监会信息显示,该监管规定是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的修订“升级”。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