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作为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解释,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累计在线调解案件2437万件,调解量年均增长率达85.6%。2021年在线调解案件量突破1000万件,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04.55万件,在线音视频调解量占比从2018年的0.17%提高到现在的27.45%。现在,6.1万家调解组织和25.4万名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工作,平均每个工作日有4.3万件纠纷在平台进行调解,每分钟就有50件成功化解在诉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经成为联动力量最多、覆盖范围最广、调解资源最丰富、诉调对接最顺畅、深受群众欢迎的强大平台,成为中国法院向世界展示的一张“金名片”。
《规则》共30条,围绕便民利民、依法规范、提质增效、体系构建四个着力点,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在线调解活动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等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界定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明确具体采用条件。明确调解案件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执行案件、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现主要案件类型全覆盖。规定在线调解活动可以全部在线进行,也可以部分在线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二是明确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范围,规定了调解组织和人员披露义务和当事人选择更换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并在调解过程中申请更换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同时,要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当进行披露。三是明确在线调解程序。对在线调解的引导、调解组织和人员的接受及例外情形、音视频调解方式的采用、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不成的处理、在线调解期限、在线调解程序终结等作出规定,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的空白。四是明确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行为规范。对人民法院分级管理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对在线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强迫调解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投诉,由人民法院核查处理。五是明确在线调解资源共享。对建立全国性特邀调解名册、区域性特邀调解名册作出规定,方便下级人民法院共享上级人民法院调解资源库,提高解纷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