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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通知 严把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关

为确保新建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不恶化,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生态环境部近日出台重磅措施,要求严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为确保新建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不恶化,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生态环境部近日出台重磅措施,要求严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针对这项措施,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以下简称环评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之所以严格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准入,目的就是要保证地方区域环境质量能够持续改善。“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区域削减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显然,生态环境部是下了决心要严防地方环境质量出现恶化。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出的《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6类行业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要落实削减措施。

  生态环境质量质变拐点还没有到来

  刚刚收官的“十三五”是生态环保取得突出成就的五年。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指出:“‘十三五’这五年是迄今为止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最大、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好的五年,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目标如期高质量完成。”

  更值得一提的是,“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全面超额完成。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还没有到来。”黄润秋的这番话足以说明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仍面不小的压力。

  眼下,正处在“十三五”规划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已经圆满完成,即将进入“十四五”、开启美丽中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时间节点,如何确保“十三五”期间取得的成效能在“十四五”期间得以待续,甚至实现超越,地方环境质量保证不降低、不恶化无疑是一项底线措施。

  “这就需要严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这位负责人指出,具体来说,就是环评工作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的重大项目,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针对其新增排放量的污染物提出相应的区域削减措施,确保项目投产前腾出环境容量,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

  如何通过强化监管确保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实践发现,区域削减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清、监管要求不明确、虚假削减和减排量重复利用等问题。他说,生态环境部印发《通知》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通知》对落实减排措施明确了工作机制,落实各方责任,为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恶化

  按照我国环评法要求,建设项目在上马前必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由环评机构做出的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特别是审批部门做出的批复意见,会明确提出包括污染减排在内的污染防控措施。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这位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印发《通知》就是为了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区域削减措施。《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同时,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通知》还提出,强化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和涉及的地方政府责任。“区域削减方案由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及做出落实承诺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明确各方责任。”《通知》说,建设单位提交的区域削减方案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落实的工作,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需附具地方人民政府对区域削减方案的承诺性文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可附具多个市、县、区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承诺性文件。

  这位负责人说,这些规定实际上对各方责任给予了明确。他表示,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区域削减措施中涉及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工作,地方政府应主动落实。

  《通知》除了对各方责任给予明确外,还要求污染物削减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接。“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动落实区域削减方案,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通知》要求,建设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说明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排污。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将督察政府减排不力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建设项目环评中提出的区域削减措施要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他说,为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原则上废气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废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只有在同一地级市内削减量不足时,才可利用省级行政区或同一流域的削减量。

  如何保证《通知》提出的减少措施能够落地?生态环境部玶评司这位负责人说,《通知》也制定了加大监管力度的措施。其中,《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将区域削减方案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检查已出让排污单位减排量记录情况、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情况、地方政府区域削减工作落实情况、建设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情况、区域削减方案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减排量等。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未按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许可证注销后无证排污的,应依法予以查处。“《通知》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提供虚假治理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区域削减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对于存在提供虚假削减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环评审批的,《通知》说,环评审批部门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可依法撤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在测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时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环评审批部门应依法追究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信息公开,《通知》提出,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将区域削减方案及落实承诺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一并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这位负责人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据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要求适用于单个项目污染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6个行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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