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岁末,网络信息治理领域又下一城。国家网信办日前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等;《规定》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规定》试图通过更精细化的安排,打通网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职责定位等因素而形成的隔阂,构建起各部门共同发挥作用、做好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相关工作的机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规定》,既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源头改善信息内容生态结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作出界定,主要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规定》除了首次以网络生态治理理念来统领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外,还对信息内容治理的核心对象,即内容标准提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综合的方案。”王四新认为,《规定》以系统化思维和更为综合的量化指标,丰富完善了互联网信息内容标准。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明确了平台运行环节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举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
王四新坦言,“《规定》更注重信息内容源头的把控,既为网络信息生态参与各方,尤其是用户、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及其管理者提出了正面要求,也把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过程进行了有效前置,有助于从源头上改善信息内容的生态结构。”
不得开展网络暴力等违法活动
记者注意到,《规定》分别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等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提出,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等内容的正能量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同时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对此,王四新分析,《规定》从如何增加合法、正能量方面的内容供给的角度,对内容制作、生产等,提出了正面的、引领性的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网络安全法中对互联网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要求。”王四新认为,这样安排的好处是,使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和广大互联网用户参与互联网内容制作传播的过程中,更有方向感;让内容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有了可以参照的标准,更容易比照这些要求进行内容的生产、交流和传播。
此外,《规定》还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发布信息和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信息;强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王四新告诉记者,《规定》在注重全面提升网络信息内容供给质量的同时,将目前网络信息内容供给方面存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方面,予以列举明示。
“需要共同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的内容,与《规定》明令禁止的内容,以及鼓励提供的内容,共同形成内容建设的风向标、内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共同形成网络信息生态治理的标准体系。”王四新说。
网络生态治理需多方协同
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在行业自律方面,《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
在监督管理上,《规定》要求,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参与。出台《规定》,有利于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的执行,有助于形成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职,共同致力于提升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水平的质量和水平。”在王四新看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过程中,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其他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对协调各监管机构更好履行监管职责、调动各方力量更有序参与互联网内容建设并从总体上提升网络空间内容建设的质量,搭建起更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