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指导意见》明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介绍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以来,适用率逐步提升,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40.1%,9月份江苏等省份已超过70%;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均逐步上升,分别达33.5%、81.6%;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处理的占9.1%,免予刑事处罚的占1.3%,判处缓刑的占36.6%,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占2.1%,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进一步提高。
最高检还发布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