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情况下,须严格按规定交纳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相关票据凭证。
记者18日获悉,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三部门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可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的,须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针对此前交纳标准不够明确问题,通知区分多种情况,分类制定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
差旅伙食费方面,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市内交通费方面,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通知强调,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此外,各地及中央单位也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通知要求,制定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力争全国同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