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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据国务院法制办及中国银监会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

  为了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市场退出的要求。《条例》同时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为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及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了具体监管措施,包括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等。还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

  此外,为严格责任追究,《条例》还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以及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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