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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在这项地方法规中出台了多项具体规...

    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在这项地方法规中出台了多项具体规定以加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其中包括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等。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靳来舜介绍,此次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疫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了动物生产经营者的防疫行为,新建动物养殖场和屠宰加工场所等动物生产经营场所建立之前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例合格证,从源头上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同时,病害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也得到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

    另外,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责任也得到明确。甘肃省此次出台的条例规定,一旦出现动物疫情,相关部门将按照“早、快、严”原则,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检疫、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据了解,甘肃省处于农牧交错地带,是我国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的主要通道之一,有20多个省区的活禽和动物产品经过甘肃省流入流出。甘肃省每年需要对1.4亿头只畜禽开展免疫、检疫以及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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