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将于8月1日在广东省汕头市开始施行。这是汕头经济特区利用地方立法权加强在反腐败领域的新举措。
在7月29日举行的汕头市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座谈会上,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审计局等单位的代表表示,将利用此契机,在工作机制、预防腐败主体、预防腐败制度与措施等,利用《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赋予的法律依据,对当前社会关注的“防止利益冲突”“裸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三公经费”等热点问题进行预防、反腐工作。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分为总则、预防主体与职责、预防制度与措施、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六十一条。条例强调,要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转的约束和监督。条例还对“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社会热点话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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