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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公布 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经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7月22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外国人普通签证调整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经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7月22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外国人普通签证调整为12类,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在签证的类别和签发方面,条例重点对现行F字(访问)、L字(旅游)签证作了拆分,并将“人才引进”规定为普通签证的申请事由,新增R字签证即人才签证。普通签证类别由之前的8类调整为12类。

    在停留居留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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