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居民区噪声、油烟扰民的问题,《条例》规定,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条例》对居民的居住环境进行分类保护,将居民的居住环境分为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并根据不同的居住环境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禁止开办项目的规定。居民居住区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住宅楼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餐饮、洗浴、洗车、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22时至次日6时,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包括: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露天娱乐等活动;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2时至次日6时在非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此外,为防止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相互推诿,《条例》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居民居住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三大执法部门主要有环保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部门,并详细明晰各部门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