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规定明确,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规定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还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