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21日上午刚刚闭幕的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对于政府“孤军作战”、社会参与不足、社会舆情不敏感、重补救轻预防等应对处置中常见“通病”,将在安徽省得到有效遏制。
细化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据调查数据显示,安徽省去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2375万人受灾,因灾死亡18人,直接经济损失115亿元;发生事故灾难近2万起,死亡3267人,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发生公共卫生事件27起、社会安全事件22万余起,应急管理工作十分繁重。
“应对突发事件要以预防为主,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损失。”安徽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吴斌说,首当其冲的就是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该条例具体细化了大型企业、涉危物品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单位、人员密集型场所及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单位等五大类单位,要求其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同时,还要求政府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预案提供前期准备。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出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有很多突发事件是因为决策不当造成的。”吴斌说,制定风险评估机制可以从源头进行把控,降低矛盾纠纷带来的影响。同时,这也是将十八大相关主张转为法律规范的体现。
每年至少应急演练一次
现阶段,安徽省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期和社会转型期,突发事件多发。除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外,还应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机制。
多种形式的救援队伍建设就是整合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一大体现。在按上位法规定组建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给予适当补助。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救援时,受援方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是安徽省的一大创新,具体补偿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吴斌介绍说,由于政府力量有限,通过鼓励民间救援队伍多元化,可以弥补区域间救援力量不足。
应急演练是发动公众参与,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的最有效途径,条例明确要求各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机构团体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应急演练,覆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为了保证规定落在实处,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应该明确应急演练次数,提高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
根据条例要求,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若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据了解,这项规定在全国也是首创。
少数迟报现象将被整改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我省信息报送情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少数迟报现象。”安徽省政府应急办主任刘定明说,条例出台后,将要求政府系统贯彻实施,在报送时间、信息发布上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公开、透明地回应社会疑问。
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还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若是没有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往所有法律法规对处分对象表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次我们直接去掉了‘直接’两字,这意味着扩大了追责范围。”吴斌强调说。
“一把手”未到现场或受处分
条例还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做好处置工作。未能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及协助处置的将被“问责”。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在现场可以最大限度地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吴斌说,至于什么情况下部门“一把手”必须到场,鉴于突发事件情况复杂多变,详细规定在应急预案中给出。
政府在应急处置时,往往会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若是财产征用后被损毁、灭失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求依法给予补偿。“但具体如何补偿,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吴斌说。
安徽省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即补偿标准参照征用时的价值。这样既可以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也可以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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