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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地方立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有大风、暴雨和其他恶劣天气预警...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有大风、暴雨和其他恶劣天气预警预报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据记者了解,该《条例》已经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控制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设置权。公开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利用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其业主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协议委托的方式,进行设置权的统一拍卖。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全部上缴财政;利用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缴纳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

    《条例》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利用树木、占用绿地或影响园林景观的;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条例》明确,经批准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避免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闲置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千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擅自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未按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及效果图设置或擅自变更的;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的;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间歇期内,未发布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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