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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单位所有收入全部纳入核算管理

财政部12月5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取代了自1998年1月19日发布并施行至今的原规则。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今日解释...
    财政部12月5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取代了自1998年1月19日发布并施行至今的原规则。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今日解释称,新规则是本着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同时体现财政改革方向的原则修订的,其中收入和支出管理作了重大的修订。新现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首先扩大了原规则的适用范围,将所有各级各类行政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纳入规范范围,新增了行政单位决算管理内容,表现为在第二章预算管理中增加决算的编制及管理的内容。

    其次表现在收入和支出方面。原规则对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作了许多规定。新规则在规范行政单位收入管理部分,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内容,但是明确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而将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均视为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据这位负责人解释,新规则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新规则规范了行政单位支出管理,将行政单位的支出范围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前者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制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后者指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明确规定,行政单位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新规则要求,行政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同时,新规则增加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票据管理等改革的相关规定。规范了行政单位的结转和结余管理,表现为对结转和结余概念分别作了规定,并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改革实践,新规则进一步完善了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鼓励行政单位开展资源共享、装备共建工作。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同时规范了行政单位的负债管理,引入负债概念,规范了应缴款项管理。

    此外,新规则还充实了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内容,表现在具体规定了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度。

    据这位负责人透露,下一步,财政部将抓紧制定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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