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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司法厅厅长:明确奖惩制度将普法变为"硬措施"

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
    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徐呼和介绍说,条例共二十五条,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工作原则以及教育对象,确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制度,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保障机制,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制度。

    在谈到条例出台的背景时,徐呼和指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都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

    徐呼和表示,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依靠行政推动向依靠法制推动转变,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条例是适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自身特点的客观要求。

   “制定条例也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徐呼和指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5年来,内蒙古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显著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建设法治内蒙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由于5年规划的约束性和稳定性相对较弱,缺乏严格的监督考评机制,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分外事”、“软任务”,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现象,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徐呼和介绍,条例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工作原则以及教育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第四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条例确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条例第七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普法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第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条例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13类重点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要求。这些条款体现了建立完善及落实“大普法”工作格局、工作机制的要求,将有利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普法规划,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和合理配置,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能、作用和影响。

    条例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制度。条例对工作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作了总结,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的有关制度和措施。第二十条规定:“对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学习和遵守法律情况作为其工作人员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条例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保障机制。第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增长逐步提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徐呼和说,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调动激发各地区、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条例更具约束力,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从而保证和促进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切实落实和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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