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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保护“东方波尔多”

12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的通过,...
    12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的通过,将对把贺兰山东麓打造成世界一流的葡萄酒产区产生深远的意义。

    贺兰山东麓是全国三个酿酒葡萄原产地保护区域之一,该地区温差、日照、土壤条件十分适宜酿酒葡萄生产和种植,被誉为“东方波尔多”,是国际国内公认的酿酒葡萄最佳产区之一,也是我国酿酒葡萄“原产地保护区”之一,现在是长城、王朝、张裕三大葡萄酒生产企业重要的原料基地。

  保护区硬件优越软件不足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贺兰山东麓虽然有得天独厚的光、热、水、土等“硬件”优势,但是在与之匹配的“软件”保护方面,特别是在政策法规、市场准入、质量标准、环境保护、监测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规则,对葡萄酒建设项目的管理保护措施还不到位;二是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和产品质量标准、监测认定体系尚未建立健全,葡萄品种单一,缺乏主打产品,中低档酒多,高端高品质酒少,葡萄产业发展的档次不高,定位不准;三是对葡萄酒原产地的保护力度不够,知名产区意识不强。因此,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产区周边5公里内禁建化工项目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文化长廊总体发展规划》,勾画出贺兰山东麓发展百万亩葡萄文化长廊的蓝图。而《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则对哪些项目是否违规、是否应整改等做出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产区所在地政府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划定矿石产区、建筑石料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产区已建成的项目,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应依法限期整改等。

  “挑商选资”严格要求

  《条例》“拒绝”了“谁想干就能干”,明确提出诸多要求。

  投资葡萄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选址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卫生、工商、行业等证件;有自建或联建的酿酒葡萄生产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原料符合食品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在产区内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保持连续生产;具备相关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等。

  投资葡萄酒庄必须具备:在产区内不少于200亩的自建酿酒葡萄种植基地,生产原料完全满足本酒庄生产;酿造、陈酿、灌装、瓶贮过程全部在酒庄进行;新、改、扩酒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种植基地总面积5%。

  取得厂区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规划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连续两年不开发利用的,依法无偿收回。

  多条禁令保品质

  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使用不合规定的种苗、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行为,否则,没收种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在产区内加工、生产葡萄酒,禁止使用产区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葡萄做原料;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自治区对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实行产地保护: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应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产区葡萄做原料的葡萄酒,当注明原料产地等,违者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生产、经营设备之外,最高将处以货值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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