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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部地方性法规获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11月29日下午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自治区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11月29日下午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并审查批准了《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自治区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规定,新疆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地震谣言。编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该办法还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扩建、改建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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