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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残疾人保障条例

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社会群体,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关心。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社会群体,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关心。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涵盖了残疾人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

    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条例要求,对重度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等儿童少年,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等级,采取学校教育、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方法实施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若违反此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于残疾人成人教育,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六至八倍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条例(草案)在审议时,不少委员认为政府应当逐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结合江苏实际逐步提高。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江苏已经基本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六倍,部分发达地区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八倍。”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幸在审议时表示。

    此外,条例还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等九类残疾人救助、补贴和优惠作出了详细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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