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新法速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颁布

法制网北京9月6日讯 记者李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公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法制网北京9月6日讯 记者李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公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条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随着生产建设活动频繁,实践中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不断发生,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气象设施周边人口密度增大,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排污口、垃圾场等干扰源的问题也很严重,一些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已经遭到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需要搬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立法解决。

  根据《条例》,禁止实施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挤占、干扰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等。

  《条例》针对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擅自迁移气象台站,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干扰源,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等,规定了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条例》区分违法单位和违法个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为了鼓励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再进行处罚。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