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概念及时代特征
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学界的认识各有不同,其中具代表性的有以下5种:一是从文化发生学的视角,把法治文化界定为历史文化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二是以后现代主义的文化观为基础,把法治文化界定为法的现象中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过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三是从认识论角度解读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实证科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在进行学术研究时用于沟通法社会学与比较法学研究的桥梁。四是借助文化人类学中关于“文化”的基本认知,将法治文化界定为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法律生活方式。五是从系统论角度认识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界定为由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法律观念三个因素组成的一种特有的文化机制。
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以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为目标,以法治文化研究为理论切入点,进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其有别于其他社会形态法治文化的特质。依笔者看来,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此概念可分析如下:第一,法治文化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存在于现实的经济关系之中,存在于人们在相互交往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要求之中。第二,法治文化的群体性、共识性特征来自于历史传统积淀。第三,法治文化具有独特的内在结构层次:一是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理论等;二是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三是实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具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活动等。这三个层次虽有表里之别,但相互开放,彼此影响。以此法治文化认知为基础,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界定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并由其决定的,经过5000年中华文明积淀而来的共识性的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规范化、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与其他类型的法治文化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是我国一切政治制度和文化形态的内在规定。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首要特性应当是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性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共同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先进文化建设需要一个体现其前进方向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社会主义性其次表现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在整个文化建设中居于统领和支配地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为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实践提供思想和理论指导。社会主义性还表现为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同人民当家做主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无产阶级的解放时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性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表现在: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必须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制度层面,新中国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益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我国宪法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揭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在思想层面,20余年持续不断的全民普法教育和近年来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了法治精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层面,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公推直选、全国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不断扩大和群众评议执法活动的推广,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具体的落实。
二是历史传承性。我国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文化的发展同样如此。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整体文化中重要的子系统,是一个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而成的。在其积累沉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国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风土习俗、宗教伦理等因素的影响,法治文化也因此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民族性。马克思、恩格斯把中国等东方国家“诸法合一、重刑轻民”的法治文化,归结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就是说,法律及其他文化子系统都具有自主性,只有对特定法治文化赖以生存的的整个文化系统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解读特定的法治文化。随着法社会学在我国的兴起和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开始总结和反思百年中国法律移植的经验,尝试从人类学、文化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及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历史性、民族性也逐渐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把法治文化视为受到历史形成的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已渐成共识。法治文化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时空独立存在。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割裂自己的历史而凭空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治文化。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继承了中华法系的精华,又汲取了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内容,具有历史传承性。
三是与时俱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形态,其形成和发展源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领域所进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与时俱进性,体现在其理念、制度和实践等方方面面。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就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关键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引导正确执法,严格守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表现在:在法治文化思想和法治文化理念方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新诉求。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推进法律素质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等重点对象的学法、守法和用法,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建设,还是法治理念、法治理论创新,以及在推进法治文化的实践上,都表现出了鲜明的与时俱进性。
四是思想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文化体系,而是既积极借鉴中外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也大胆吸收当代各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研究中的优秀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由当代文化特有的开放性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类文化和人类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系统论角度看,系统的整体特性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特性。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也是由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决定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人员、技术、服务、货物的跨国交流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全球化使得不同法治文化间的交流日益增多,冲突也日益增多。每一种法治文化都在经历一个面对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正是这种交流、碰撞和冲突,促进了法治文化的融合、丰富和发展。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西方元素、国际元素也在增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因之具有了更为明显的思想开放性。
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
中国的现代法律运动有一个文化移植的背景,中国的社会变迁是一种规划的社会变迁。因此,在这场现代法律运动中,法律与个人经验的疏离不仅是技术性的,同时也包含了文化冲突的成分;而国家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主导角色,尤其是全能政治实践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失衡,既令人们格外迫切地要求法治,也使得法治的实现特别困难。由于没有经历十九世纪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以及与之相应的“法治”,中国的社会所面临的要求法治的挑战,便成为一种“后法治”时代的“前法治”危机。换言之,中国社会必须同时面对和解决其他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分别遇到和处理的某些问题:既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又要在缺乏法治经验的情况下适应当代社会的复杂性;既要清算全能政治的遗产,又要充分肯定现代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最难为人们意识到的是法治在文化层面上遭遇到的挑战。它涉及到人们观念中法律的性质与功用、人们对规则以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等问题之看法。传统上中国人并不一般地否认法律、规则及其与正义的关系;相反,他们常常诉诸法律和运用规则,肯定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只不过,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规则如果妨碍了结果的公正,就可能被违反甚至遭到抛弃。同样地,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人们经常会漠视和牺牲必要的程序。在这样一种传统中,法律当然被视为、并且仅仅被视为手段。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传统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挑战一是我们在历史上缺少法治文化的传统。在中国历史上,应该说,我们并没有现代的法治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的是礼治和德治,而礼治和德治在本质上都是人治。古代,法家他们主张的法治也不是今天法治的含义,他们在本质上还是一个权大于法的,法律受制于权力的人治。中国缺少法治的文化传统,这不仅无助于法治,甚至它本身还是法治的障碍。
挑战二是现实中法治文化尚未建立。历史上没有,如果现实中有,那当然就好了。但问题是现实中的法治文化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因为法治文化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社会意识的更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法治文化没有建立,但人们心目中并不是没有法的观念,人们心目中往往还存在着非法治观念,甚至还是反法治的观念。在这种背景下,现实的法治文化没有建立起来,还存在着非法治的观念和反法治的观念,那么法治文化建设难度必然加大。
挑战三是我们法治文化建设中还缺少必要的社会条件。如果要讲一个完备的法治文化状态,它应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还要以理性的社会意识为条件的。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市场经济的体制正在建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而民主政治对我们来说,还是我国政治文明的目标。但是,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依然在发展的过程之中。我们的理性化的社会意识,还在不断地构建过程之中,那么在这种背景下,要有完备的法治文化,显然是缺乏条件的。
挑战四是法治文化的发展需要一个历史过程。文化的形成,是一个社会渐进发展,或者会有某种突变而又逐步累加的过程,真正的文化突变是存在的,但文化的突变需要社会的转型、文化的转型,总之文化它更具有保守性。所以法治文化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历史阶段,甚至可以说,它需要人的代际更替,就是一代人一代人的传承与推进,最后才能形成。这就使得法治文化建设,远不如我们期待的那么顺利和快捷。所以,笔者认为挑战就存在于历史上缺少传统,现实上又没有建立,建设中缺少条件,发展上需要一个过程。我国传统文化中有没有法治文化的因子。如果讲中国整体文化应该没有法治文化。有没有因子,可以毫无疑问的回答,有,比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本和民本有着自身的理论局限和时代局限。但是,在现代法制中,必然包含着对人的尊重和对人民的崇尚,那么人和人民的崇高地位,在现代法治中,完全可以在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寻找到对人尊重和对人民尊重的历史因子。具体来说,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就是慎重使用刑法,不轻易将法律的惩罚随意的加诸于公民、社会民众的思想。对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宁失不经”而不冤枉其人,中华民族的慎刑思想和现代法治对人权的保障理念是一致的。说到了慎刑、去刑,还有我们的人伦观。中华民族具有丰富的人伦法律文化。父子之间、兄弟姊妹之间、夫妻之间,除了具有法律的关系之外,更有人伦的关系,他们的亲情,他们的家庭伦理,都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人伦的尊重,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在世界法律文化中的闪光点。但是这里的确有一些是家族主义的糟粕和封建伦理的反映。但是它对亲情的维护,对人伦的尊重,以及人在法律中的尊严,我们认为是值得我们后辈人敬重而又奉行的。其实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些误解,以为西方资本主义就是反对人伦的,其实不是这样的,在西方社会中,父子之间、兄弟姊妹之间、夫妻之间,他们在法庭上的作证,以及对亲友的指控享有若干法律上的特别关爱和关照以及对这种情感的尊重。恰恰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还需要更加的考量这些因素。最后关于公正。公正是法治的需求,而公正在中华民族心目中是永恒的期待与呼唤。法律包含着公正的精神,无疑在今天的法律精神中具有非常深刻的文化感召力。
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法制观念教育”;报告还强调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并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都要求重视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因此,对法治文化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解构其实质内涵,对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推进法治建设尤为重要。要充分认识到法治文化建设的艰巨性。法治文化建设最为关键与核心的是法治信仰的确立。而法治信仰的确立,除了宣传教育工作的作用,最为关键的还取决于法治实践。文化、制度、实践三者是互动、依存的关系,因此,法治文化建设决不能放松对法治实践的重视与关注。
路径一:要重视法律的认同即规则意识的培养。尊重、认同、遵守法律所确立的规则,是法治文化的最基本要求。社会现实中,缺乏规则意识、擅自变通法律制度,是破坏法治的重要因素,也是法治文化建设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律制度是于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有机协调统一基础上而确立的,不能在个案中随意予以变化。
路径二:尊重司法的权威,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没有司法权威的认同,所谓的法治很难建立。在我们的社会观念中,还存在着很多对司法权威的不认同的现象。树立尊重司法权威理念,创造体现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是法治文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
路径三:确立权利为核心的观念,规范公共权力的拥有与行使。确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在享有、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确立容忍合理损害义务的观念,即他人行使权利时对自己造成的轻微的、合理的损害,应当予以容忍,这是一个人们关系日益复杂的社会中必须要提出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当然,这里的容忍,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义务,强调的是法律所确认的合理范围内的容忍。其次,政府机关应当积极承担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任。第一,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敬畏公共权力,意识到公共权力更多的是一种职责,是对人民的义务。遵守法律对于公共权力行使所规定的规则与边界,是基本的底线。第二,政府机关应当积极执法、护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维护社会的利益与法律的秩序。第三,市场经济法治区别于计划经济理念。如今,在经济领域以计划经济理念从事市场经济监管与调控的活动,仍然存在。今天的法治文化建设,在经济法治领域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法治文化。
路径四:立足现实、继承传统、借鉴先进、革新自我、注重建设。这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路径。所谓立足现实,我们法治文化建设,要从实情出发。离开现实,谈法治文化建设,显然是毫无益处的。继承传统,一个历史深厚的具有数千年文明的国家,如果否定自己的传统,我们很难想象,我们的民族的根在哪里,我们文化传承的血脉又从哪里流动到我们今天。借鉴先进,包括借鉴西方的法治文化,因为本身法治文化对于中华民族来说都是“舶来品”,如何借鉴西方在法治建设上的成功经验,是中华民族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甚至是我们走向成功的必要条件。革新自我,我们一定要认识,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精华,但是也有糟粕。从新文化运动以来,到现在一百多年来的中国转型社会中,我们有些时候是抛弃了传统,甚至有些时候,没有把糟粕和精华相区别,把精华抛弃了,而把糟粕发扬光大了,这实在是令人痛心的。近100年来我们还加进了一些在我们传统文化中甚至不能容忍的,甚至远离我们民族价值目标的文化因素,抛弃这些狭隘的,阻碍现代法制发展的,我们既有的不良文化,恐怕还是我们的一个艰巨任务。所以要革新自我。注重建设,对于法治文化来说,破坏是次要的,建设是更重要的,我们不是为了破坏而破坏,所有对传统文化的批评,除了血脉的传承、文化的保存之外,我们还要注意,这个民族将怎么走向未来,我们要建构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才能使我们这个民族充满生机与活力,而与世界的其他民族共存,一起为世界的发展作出这个伟大民族应有的贡献。此刻,中国社会的未来是不确定的,这是一个开放的未来,我们必须自己去创造它,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自己去确定现代中国的含义。这就是所谓的制度建构,这就是所谓的文化重建。在这一天到来之前,我们不能够确知最后的结果;不过有一点应当是确定的,那就是,我们既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和守法的国家,也需要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更需要无数享有自由与尊严的个人。为此,我们既需要法治,也需要民主。法治与民主的有效结合,是实现中国统一和稳定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重建的制度基础;而通过推行法治、加强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在新的政治与社会实践中积累新的生活经验、使理性的精神融入整个社会、逐步建立起一个现代的、多元的和理性的社会,应当是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目标。
路径五:要正确地理解法律和宣传法律的精神与内容。法治文化宣传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通过何种载体,最为重要的是要正确地理解法律和宣传法律的精神与内容。此外,法治文化宣传与建设中,还应关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解读,以此使法治文化建设更为贴近生活,更具有针对性与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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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