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九月一日起施行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跨区域整合
法治日报记者 石飞
《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条例》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国门文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对分级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补齐公共文化设施短板的原则,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整合,同时统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高质量发展。
立足云南实际,《条例》专门单列了“国门文化建设”专章,在梳理和总结云南省多年开展国门文化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用法律制度保障云南省国门文化建设工作,推动边境地区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整合资源、搭建平台,鼓励、支持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民心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