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案件类型和分布区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已经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据悉,规定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相应存在明显差异的实际情况,规定采取了分区域梯度划分标的额管辖标准的模式,加大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构建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
同时,针对因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一,涉外案件数量分布、涉外审判力量配备不均衡等问题,规定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其认为确有必要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实施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实现涉外民商事审判“调结构”“定职能”的作用,推动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涉外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