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强调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围猎”腐蚀之风不刹,腐败增量难以有效遏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落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显。最高检印发《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从严惩治行贿、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指引,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强调,要准确领会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坚决落实反腐败斗争部署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担当履职,高度重视、积极履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检察贡献。要落实工作要求,把握办案原则,做到惩治与预防相统筹、打击犯罪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意见》强调,要坚持“一起查”的主基调,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严格把握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理,认真审查从宽情节证据,区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责相适、宽严得当。行贿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要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
《意见》要求,要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设备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意见》要求,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实配合制约。要严格执行行贿案件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上级检察院要做好个案指导和综合分析研判。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落实好办案衔接规定,确保配合有力、制约有效,促进凝聚共识、协同发力。要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效果。
《意见》指出,要强化诉源治理,推动标本兼治。要促进提升行贿犯罪治理效能,强化数字检察理念,分析研判相关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和背后的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者专项报告。要加强预防行贿法治宣传,揭露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释放坚决惩治行贿的强烈信号,彰显坚决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鲜明态度,促进形成杜绝行贿、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