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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公布

生态环境部7月9日对外公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主要是完善制度全链条管理,回应...

    生态环境部7月9日对外公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主要是完善制度全链条管理,回应地方落实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的核心关切,重点细化实施应用、调整更新和数字化建设等方面要求。《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据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突破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保持开发保护格局的基本稳定,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依法依规情形外需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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