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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提升精神...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践行立法解决问题。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聚焦提高精神卫生能力建设、减轻病患家庭负担、提高患者收治率等当前突出问题,听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专家学者和患者家属意见,并分别就扩大免费服药范围、降低治疗“门槛”、增加对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投入等关键环节研究解决对策,深挖整合存量政策资源。

《条例》共20条,注重实现“小篇幅”,凡是上位法已明确的内容不再重复表述。注重挖掘“存量”,开辟“增量”,在现有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措施“存量”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医保救治倾斜、增加救助受益等措施,拓展精神卫生能力和条件措施的“增量”。注重整合省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部门,普查“存量”基础数据,测算“增量”资金缺口,以基础数据支撑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法规刚性条款的精准实施提供财政能力预判和风险稳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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