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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便民警务站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施行提高治安防控和服务群众水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6月1日对外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

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施行

提高治安防控和服务群众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6月1日对外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便民警务站设置、运行、保障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于加强新疆全区各地便民警务站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保障便民警务站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治安防控和服务群众水平,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更好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便民警务站是公安派出所担负街面巡逻防控、应急处突、治安防范、服务群众等职责任务的工作单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开展街面巡逻防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受理报警和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紧急救助事项;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警情;接待求助群众,解答群众有关咨询;配合村(社区)警务室开展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强调,便民警务站的调整和优化,应当符合法治化、专业化、常态化的要求,满足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治安状况、人口密度和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建、动态评估、精准调整,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提升治安防控、服务群众的效能。

“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由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组成,实行站长负责制。”《条例》规定,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执法、遵守纪律、清正廉洁,其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便民警务站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模式,与周边应急处置力量建立联勤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与所在辖区村(社区)警务室建立站室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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