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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7月1日起施行加强源头管控维护矿山生态4月2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了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黄...

原标题:《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加强源头管控维护矿山生态

4月2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了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在立法过程中,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以实情为抓手,以质量为核心,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基层单位、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多次组织集中研究、讨论,逐条打磨、完善,为精准立法、精细立法打下坚实基础。

条例强调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对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及内容等予以了明确,规定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应当包括矿山生态的基本情况、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重点治理区、保障措施以及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

为了确保规划执行到位,条例要求黄石市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制定本辖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注重源头管控,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倒逼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中,提高自觉保护矿山生态的意识,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生态恶化。同时,也着眼实际,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保护不留死角、生态修复不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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