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6号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3-05-30 | 【实施日期】 2013-08-01 |
【法律话题】 外资 ; 金融 ; 企业公司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