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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5-30 【实施日期】 2013-08-01
【法律话题】 外资 ; 金融 ;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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