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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3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3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1-30 【实施日期】 2013-03-01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软件和信息服务
国务院令


(第63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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